办理条件
1、清远市户籍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
2、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户籍非本市的已婚育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符合我省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或者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等情形。
办理材料
女方清远市户籍:
夫妻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全家户口本;
女方免冠一寸近照;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
初次生育者:怀孕证明材料(母子保健手册)。
已生育一孩者: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离婚或丧偶者: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者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未婚已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未婚已收养者:收养证。
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以上: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者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男方清远市户籍,女方非清远市户籍者,还需要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证明;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