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注:非清远户籍在清远首次办理身份证需提供就读或居住信息(有效的“粤居码”可作为居住凭证)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回执上填写申请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材料(能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4、非本省户籍需提供就读或居住信息(有效的“粤居码”可作为居住凭证)。
注:以上都要原件。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即时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受理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受理窗口领取。
线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办件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审批的通知,并告知理由。
网上办理链接:
办理时限及费用
法定办结时限:40 个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15 个 自然日
无收费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清远市公安局各分局治安大队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