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注:非清远户籍在清远首次办理身份证需提供就读或居住信息(有效的“粤居码”可作为居住凭证)
办理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
②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材料(能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④非本省户籍需提供就读或居住信息(有效的“粤居码”可作为居住凭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即时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受理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受理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费用:首次办理免费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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