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针对城市)认定标准:
一、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应向镇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及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认定;
三、其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财产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针对农村)认定标准:
一、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应向镇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及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认定;
三、其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财产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农村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温馨提醒:
虽符合办理对象的规定,但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线下
1、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如果市民符合情况,可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待经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2、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民应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或委托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如因重度残疾、重病住院等特殊情况造成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困难的,可在本省任一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
3、根据市民的情况,为确保市民的申请能及时获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建议市民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另外,如有其他原因不便现场办理的,市民还可通过手机微信功能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找到“专区”选择并点击“民政服务专区”,找到“社会救助服务”选择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按提示提交资料并签订电子授权书,提交后市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将会直接受理。
线上
微信打开粤省事登录-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服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签电子授权书-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