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详见全文!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由“连山民族小学-石龙嘴水厂-连山广播电视台-连山碧桂园-御庭山庄-国家税务局-民族食品有限公司-古县坪移民村-连山职业技术学校-连山变电站-连山珠江天然气站-中国石化城西加油站-新村-连山燃料公司-夜明珠山庄-连山人民医院-安平小区-连山民族度假村-太阳村-丛源雅居-连山民族小学”所围闭区域划为禁燃区(详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自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确需在禁燃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六、吉田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七、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10、12345。
【自2021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清远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并在对话框回复【烟花】,即可获取2023各区烟花禁止燃放情况,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