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清远市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其中的津贴补助怎么计算?详情查看全文。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如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津贴补助
根据我市目前政策,生育保险检查报销范围仅限于确认怀孕后的产前检查项目,孕产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补助:4个月(含)以下终止妊娠的,400元;4月以上至7个月(含)终止妊娠的,600元;7月以上终止妊娠的900元。
参保女职工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携带本人社保卡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及发票等可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产检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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