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清远不动产首次登记包含个人自建房屋首次登记、单位自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清远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清远不动产登记的最新消息。含登记材料、流程等,更多的信息请关注下文↓↓↓
登记条件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材料
个人自建房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资料(2004年7月以后建造的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应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6.房屋竣工验收资料(2002年8月8日后建造的房屋,规模在三层以上 <含三层>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应提交。对于无法提交质检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交由质检部门认定后的安全鉴定报告);
7.测绘成果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
单位自建房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2004年7月以后建造的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应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9.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10.白蚁预防合同;
11.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2004年7月以后建造的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应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9.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10.物业用房证明;
11.白蚁预防合同;
12.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13.有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证明;
15.测绘成果报告;
16.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本农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一户一宅证明”。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2)其他证明材料。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权籍调查表(原件);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其他必要资料。
登记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办理费用:
1.测绘费
(1)房产:100平方以下:120;每增加100平方加40元;
(2)土地:0.43元/平方
2.登记费
(1)住宅:80元/宗;
(2)非住宅:550元/宗
3.工本费
人免费,每增加1人加10元/本
4.如有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及房地产平面图等测绘服务,费用由承担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收取。
办理地点
清远各区县市的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