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清远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办理有什么要求,什么条件?下面是清远本地宝小编为你收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除此以外的其他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属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如:《清远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原件]1份/套||纸质版,电子版|[要求]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真实、完整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套||纸质版|[要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与决定→制证、发放证件→办结
办理地点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下午为14:30至17:30)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政府办公大楼4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0763-3378155
交通指引:116路、110路、111路、、123路起点终点来回经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
办结时限与费用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