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清远市清城区本地居民公租房申请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条件是什么?在哪办理?清远本地宝为你收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一)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家庭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的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申请人为生活能独立自理的成年人。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实名制。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四)国税、地税缴税情况:以住保部门审核之月起上溯一年内税收计算总额家庭人均月平均不超过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
(五)非住宅价值不超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
(六)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七)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符合政府今年的规定;
(八)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今年公布的标准;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不得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十)符合前款第(一)至(九)项条件且达到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十一)对没有监护人同住的失能、半失能等缺乏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重度疾病老人,住保部门原则上不接受申请,符合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条件的,建议申请入住政府养老服务机构。
(十二)申请人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是本地户籍的可申请住房保障,但必须提供家属的有关资产证明文件,其家属是外地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三)申请人一方为居民户口,可申请保障房,但其配偶及子女为农村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患有精神病,无监护人同住的或申请时报有监护人同住,但查实没有共同居住的,不能申请保障房。
(十五)街、镇已村改居,但申请人实际户口为农业户口,经当地查实为住房困难户,这部分人也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只享受农村户口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请在公示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申请期内携带上述的证明资料自行到户籍所属地镇政府或市场和房产管理站领取 《申请表》申报。太和镇户籍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申请表》 申报,将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办理材料
1. 《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 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6.烈属、 残疾军人、 孤老、 残疾人、 有见义勇为事迹的, 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现租房居住的需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包括劳动合同、 社保证明、计生证明等) 。
上述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及合同等资料, 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清城区住保办进一步审核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四)复核: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核准和公示: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六)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审核、咨询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665530。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政务中心403室。
办结时限与费用
法定期限:72工作日
承诺期限:72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收费